天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2007-04-02 08:00:00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1994223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19971230市人民政府修訂發(fā)布 2004629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重新修訂公布)

 

  第一條 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加強對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下列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的管理范圍:

  (一)樹齡在百年以上的;

 ?。ǘ┚哂袣v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

 ?。ㄈ浞N珍貴,本市稀有的;

  (四)樹型奇特、本市罕見的。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古樹名木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yè)務上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四條 凡樹齡在100年以上(含100年)的古樹以及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一級保護樹木,其余名木確定為二級保護樹木。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市古樹名木的種類、數量、坐落等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對經鑒定列為應保護的古樹名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編號、造冊、建立檔案,劃定保護古樹名木范圍,設置明顯標志,標志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六條 古樹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古樹名木的養(yǎng)護者,并按下列規(guī)定實行責任制:

  (一)在公園、綠地、林地、風景游覽區(qū)、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樹名木,由基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yǎng)護;

 ?。ǘ┰跈C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yè)及壇、廟、寺、院等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yǎng)護;

  (三)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yǎng)護;

 ?。ㄋ模┰谒饺送ピ簝鹊墓艠涿荆删用褙撠燄B(yǎng)護。

 

  第七條 古樹名木的養(yǎng)護者,必須按照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yǎng)護管理技術規(guī)范,精心養(yǎng)護管理,確保所管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并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ㄒ唬┥米钥撤セ蜻w移古樹名木;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摘采果實和籽種;

 ?。ㄈ┰跇渖蠏煳?、釘釘、刻劃、纏繞繩索;

  (四)借樹搭棚或做支撐物;

 ?。ㄎ澹┰跇涔诖怪蓖队巴?st1:chmetcnv w:st="on" TCSC="0" NumberType="1" Negative="False" HasSpace="False" SourceValue="3" UnitName="米">3米范圍內,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業(yè)、傾倒廢水、廢渣、溶鹽雪,興建永久性或臨時建筑;

 ?。┢渌绊懝艠涿旧L的行為。

 

  第九條 古樹名木的養(yǎng)護者,發(fā)現樹木有衰萎現象,應及時報告所在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力量,采取復壯措施,進行搶救。對經搶救無效,樹木確已枯死或確無保留價值的樹木,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后,方可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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