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

2007-04-02 08:00:00         來源:濟南市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噴泉的管理,提高噴泉景觀效果,美化城市環(huán)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市區(qū)內城市噴泉工程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噴泉系指:本市道路兩側、公共場所、旅游景點和居住區(qū)的綠地內建設的人工噴泉(以下稱公共場所的噴泉),以及單位院內的人工噴泉。
    
第四條 濟南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噴泉的主管部門,各區(qū)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城市噴泉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各單位按照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建設城市噴泉,增加泉城景觀。
    
第六條 城市噴泉的規(guī)劃建設應當堅持高標準、高質量的原則,突出泉城特色,噴泉周圍要合理配置植物,并與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噴泉,由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tǒng)一組織建設。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將噴泉設計方案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單位院內的噴泉設計方案,由單位報所在區(qū)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噴泉的噴涌時間在每周六、日和國家規(guī)定的節(jié)假口及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遵守下列規(guī)定:
        (
)春、秋季節(jié)為上午9時至晚19時;
        (
)夏季為上午9時至晚21時。
        
在上款規(guī)定時間內,可以適當間隔噴涌。其余時間可自行確定噴涌時間。
        
單位院內噴泉的噴涌時間參照以上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對城市噴泉應當本著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管理:
        (
)實行專人負責,確保噴泉設施完好無損;
        (
)定期換水,保持水體清潔,使泉池內無污物、無異味;
        (
)保持泉池周圍花草樹木生長茂盛。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
)向泉池內亂扔果皮、紙屑等污物者,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在噴泉設施及附屬建筑物上亂涂、亂畫或張貼廣告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損壞噴泉設施、照明音響設備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十一條 損壞噴泉設施,擾亂城市噴泉周圍公共秩序,觸犯治安處罰有關規(guī)定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執(zhí)行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須全部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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