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公園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系指依都市計劃建設,以供公眾游憩之場地而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guān)為本府工務局,所稱管理單位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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