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版與1991版的差別

2008-08-01 00:43:47    作者:吳峰     來源:湖南省知識產權局     瀏覽次數(shù):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是 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簽訂的,該公約于1968年生效,目前該公約有兩個文本,即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這兩個文本在保護的范圍、保護期限以及保護的力度上都有很大的差別。我國基于自身發(fā)展的考慮于1998年8月29日決定介入該公約的1978年文本,1999年3月23日遞交了加入書,1999年4月23日成為該公約第39個成員國。

  目前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也是根據這個文本而制定的. 而目前國際上的形勢要求我們加入1991版,1991年版相比于1978年版要求保護的程度更加高,現(xiàn)在將兩個版本之間的差別羅列一下,以便大家能夠比照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思考一下我國加入1991年版會對我國產生哪些影響!

  首先是從保護形式上看,1978年文本允許成員國利用專門法和專利法,或者選擇其一來保護,但對于同一植物的同一品種不能同時用良種形式雙重保護。1991年文本修改了這一規(guī)定,允許對同一植物品種實行雙軌制保護。

  第二,保護期限的延長,1978年文本規(guī)定一般植物新品種保護不得少于15年,果樹、觀賞植物、林木、藤木植物等不得少于18年,自頒發(fā)保護證書之日算起,而1991年文本分別改為20年和25年。

  第三,二者保護對象有所差異。1978年文本規(guī)定一切植物的屬和種都可受到保護,對于成員國要求在加入公約時,至少應保護5個屬種,3年內至少保護10個屬種,6年內至少保護18個屬種,8年內至少保護24個屬種。1991年文本分別改為,已是公約成員國的最遲5年內要保護所有植物屬和種,公約新成員國自受本公約約束之日起,至少適用于15個植物屬種,最遲10年內適用于所有的植物屬和種。

  第四,二者保護內容上也有所差異。1978年文本規(guī)定,對于受到保護的植物新品種未經品種育種者的允許,不得為了商業(yè)目的,生產、銷售同一品種植物、用于觀賞植物或切花生產中的繁殖材料,或反復利用它生產其他植物品種。而1991年文本將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擴大到對“繁殖材料”的生產和銷售所有相關的行為,并且不“以商業(yè)銷售為目的”為前提條件,甚至還延及“收獲材料直接制作的產品”,農民購買的新品種所培育的“繁殖材料”(例如種子),用于自己種植也要受到上述品種權的限制,并增加了育種者對植物新品種的進出口權。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可以看到,1991年文本的保護范圍、期限以及力度都強于1978年文本,我國要加入1991年文本,所面臨的壓力巨大,如何應對,如何保護我國公民的權益,這都是我們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 吳峰

編輯: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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