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在2004年10月與公司總部簽訂了勞動合同,2006年12月31日到期,但由于公司體制調整,我的工作地成立了子公司,總部只負擔我3月份以前的工資和福利,從4月開始,我的工資和福利將由子公司承擔,而且職務、工資也由子公司決定。但是到目前為止,子公司還沒有明確告訴我職務、工資等,但是可以確定的是,我的工作內容有所改變、工資降低、社保和公積金自己繳納……
律師點評
雖然子公司是由總公司投資的,總公司對于子公司的管理有著絕對的控制權,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仍然是一家獨立的公司。這是我們國家公司法所確定的原則。如今有很多企業(yè)集團,同一個組織結構下可能存在兩個以上的公司,集團內人員調整容易給員工造成一種誤解,覺得自己僅僅象換個部門那樣簡單。
案例中,員工從總公司被要求調動到子公司,表面上是公司內部調動,實際上是更換公司工作。該員工不僅需要在總公司辦理退工,到子公司重新辦理錄用,而且社會保險、公積金等業(yè)務繳納單位也將隨之變更。因此提問者的工資、職務如果有所調整,是根本沒有任何法律障礙的。這與調崗調薪有本質的區(qū)別,同一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調整崗位和薪水時至少應具有充分合理性才行。換公司卻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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