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是國際生物多樣性日。中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12個國家之一,也是世界農作物八大起源中心和四大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八屆會議的建議,聯合國第61屆大會(2006年)通過了第61/203號決議,宣布2010年為國際生物多樣性年,同時明確2010生物多樣性年的主題是“生物多樣性是生命,生物多樣性就是我們的生命”。我國政府高度重視2010國際生物多樣性年,專門成立了國家委員會。今年年初,環(huán)境保護部在京啟動了2010國際生物多樣性年中國行動?!?/P>
中國生物多樣性減少的趨勢短時間內難以扭轉,一些重要物種棲息地受到威脅、遺傳資源流失和喪失狀況不容樂觀。這是環(huán)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在談及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面臨的壓力時所說的一句話。
而中央民族大學生命與環(huán)境學院教授、首席科學家薜達元近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透露,到目前為止,中國遺傳資源本底仍然不清;在國家層面上,我國至今尚沒有完整的有關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政策體系和法規(guī)體系。
專家認為,我國應盡快啟動國家層面有關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立法。
遺傳資源國際制度呼之欲出
所謂遺傳資源,在實物意義上是指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基因和DNA水平)的材料,專家稱,遺傳資源是生物多樣性的核心組成部分。
據薜達元介紹,生物多樣性豐富的發(fā)展中國家通常是遺傳資源的提供國,而生物技術先進的發(fā)達國家則是遺傳資源的使用者?!岸嗄陙恚l(fā)達國家一直開發(fā)利用發(fā)展中國家的遺傳資源,并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從中獲得利益?!彼嬖V記者,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生效后,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已經成為各締約方廣泛關注的熱點。
薜達元特別透露,“公平惠益分享”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持續(xù)利用生物多樣性”一起被列為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三大目標。
他告訴記者,自2000年來,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就專門成立了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議題以及傳統(tǒng)知識議題兩個工作組。到2010年3月底,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工作組已召開過9次會議,目前,世界各國對達成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際制度基本上形成共識。
薜達元透露,2010年10月將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的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將通過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際制度。
我國尚無完整政策與法規(guī)體系
盡管有關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際制度出臺在際,但是,在我國國家層面,至今尚沒有完整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政策體系和法規(guī)體系。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陸續(xù)制定并修訂了諸多與生物資源保護有關的重要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已經取得相當的進步?!安贿^,在現有法律法規(guī)中,生物資源的惠益分享問題并沒有受到重視?!鞭颠_元透露,到目前為止,除了2005年通過的《畜牧法》和1998年科技部和衛(wèi)生部聯合出臺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對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有一般性的規(guī)定外,相關國內立法依然是空白。
遺傳資源本底仍然不清
事實上,不僅是相關立法缺失,就是遺傳資源本底是個什么狀況至今也是未知數。
中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極其豐富的少數國家之一,也是世界農作物八大起源中心之一和世界栽培植物四大起源中心之一,并具有世界“花園之母”的美稱。薜達元表示,中國的物種及遺傳資源已對世界農業(yè)發(fā)展作出過重大貢獻。他特別舉例說,比如來自中國的水稻矮桿源品種引發(fā)了20世紀60年代的“綠色革命”。同時中國也從國外引進了大量種質資源,大大促進了中國的農業(yè)發(fā)展。
但是,他也坦陳,到目前為止,我國遺傳資源本底仍然不清。薜達元說,本底不清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國尚有許多遺傳資源未得到收集保存,存在空白;二是對引進種質資源基本清楚,但對引出和流失國外的種質資源及其應用情況基本上不清楚。
針對有關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際制度即將出爐,而我國有關準備依然不足的現實,專家認為,我國應加強我國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tǒng)知識的本底調查。
國家立法應該啟動
據薜達元介紹,我國參與了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國際制度的談判,并在談判中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他認為,我國作為遺傳資源大國,需要在充分了解國情和國家需要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作為遺傳資源大國的國家利益,而這就需要啟動國家層面的相關立法。
按照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條規(guī)定,遺傳資源獲取與否取決于國家政府,并服從于國家法律。薜達元透露,為了保護本國遺傳資源,巴西、哥斯達黎加、印度、菲律賓等一些發(fā)展中國家早就將“遺傳資源國家主權”、“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惠益分享”等原則納入國家立法。
他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相關部門正在考慮制定一部相關的國家法規(guī),但是在立法過程中也遇到了許多挑戰(zhàn)。
據薜達元介紹,首先是遺傳資源權益的法律地位問題,其中包括,遺傳資源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事先知情同意權等。而這些都需要從法律上保證遺傳資源的權利人能夠禁止任何人未經許可以利用遺傳功能單位為目的獲取或使用生物資源。薜達元認為,這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超出了所有權的范疇,需要單獨立法,由國家擁有特殊權利并發(fā)布遺傳資源獲取許可。
在遺傳資源獲取方面,面臨的問題是,涉及到國內和國外機構或個人的獲取是否應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問題,以及國家能否針對不同的對象制定不同的政策等。
在惠益分享方面,不僅形式和分配方式等需要共同商定,就是誰代表資源提供者享受惠益也存在爭論,比如,國家、機構、社區(qū)和個人在保存遺傳資源方面可能都有較大貢獻。薜達元稱,但是因為資源保存過程十分復雜,在歷史進程中誰的貢獻最大很難說清楚,在技術鑒定上也有困難。
薜達元提出,我國必須加快有關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政策、法規(guī)和管理制度的研究,以便在這一問題上更具主動性。同時,通過國家遺傳資源保護戰(zhàn)略、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的研究,更好地把握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的國際談判,以保護和持續(xù)利用我國的生物遺傳資源,并促進公平公正地分享惠益。
根據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條規(guī)定,能否獲取遺傳資源主要取決于國家政府,并服從于國家立法。因此,專家提出,加快制定我國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家政策和法規(guī)制度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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