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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日期:2010-01-29]  來源:麗水市人民政府  作者:   發(fā)表評論(0)打印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逐步推行市場化養(yǎng)護,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相應資質的綠化企業(yè)養(yǎng)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樹,確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產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補植、移植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向樹木所有者依法賠償損失,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樹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線安全,必須修剪或砍伐樹木的,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可先行合理處置,但應在48小時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城市新設管線應盡量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和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保護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行道樹管護單位定期對行道樹進行修剪,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有義務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線等建設需要臨時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單位進行修剪。修剪等有關具體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

  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別養(yǎng)護。單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yǎng)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遷移者應委托具有園林綠化施工資質單位實施。

  第二十七條 綠化補償費按照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收繳標準收取。

  綠化補償費實行?顚S茫山ㄔO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用于城市綠地建設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綠化補償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各類綠地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后,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完成與主體工程相配套的綠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代行完成,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可對建設單位處以綠化工程投資額1倍以下的罰款;工程項目完成后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審定比例的,責令限期補足,并按不足的綠化用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違法占用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以及臨時占用綠化用地超過批準時間的,根據《浙江省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處以所占綠化用地面積的綠化補償費的1至3倍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或設立廣告牌的,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其限期遷出、拆除,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公園綠地范圍內從事商業(yè)服務攤點或廣告經營等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公園綠地有關規(guī)定的,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停止,并可處以樹木或綠化設施價值1至5倍的罰款:

 。ㄒ唬┥米孕藜簟⒁浦、砍伐城市樹木的;

 。ǘ┥米钥撤、遷移古樹名木或因疏忽大意養(yǎng)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損傷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和市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規(guī)定權限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縣(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發(fā)布的《麗水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麗政令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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