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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guī)定
[日期:2010-02-04]  來源:贛州市政府  作者:   發(fā)表評論(0)打印



贛州市政府令(第10號)

  《贛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guī)定》已經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6日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

  贛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yè)發(fā)展,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jù)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含章貢區(qū)和黃金區(qū))和其它建制鎮(zhèn)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城市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法律、法規(guī)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一并實施。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結合本市詳細規(guī)劃,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新建居住區(qū)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qū)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yè)企業(yè)、交通樞紐、倉儲、商業(yè)中心不低于20%;

 。ㄈ┊a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jù)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ㄋ模⿲W校、醫(yī)院、療(休)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事業(yè)、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ㄎ澹┏鞘兄鞲傻缿_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f城區(qū)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條 單位和居住小區(qū)現(xiàn)有綠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guī)定者支付。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未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的,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jié),并報城市規(guī)劃區(qū)綠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一同參與驗收。對未能按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一條規(guī)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辦理集中綠化補償費繳費手續(xù),統(tǒng)一進行集中綠化。

  第十七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集中綠化補償費收取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ㄒ唬┬鲁菂^(qū):

  建設項目(包括開發(fā)建設項目)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

 。ǘ├铣菂^(qū):

  建設項目(包括成片開發(fā)建設)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條 所收取的集中綠化補償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統(tǒng)一安排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九條 城市供電、郵電、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線網(wǎng)、主次干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要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凡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確需建設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查,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小區(qū)綠化由開發(fā)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監(jiān)督、管理、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wǎng)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建設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

  第三章 生產綠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產綠地建設,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給,苗自給率應達到80%,在搞好園林專業(yè)育苗的同時,凡有條件的工廠、機關、學校、醫(yī)院、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都要積極自辦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條 珍稀和瀕于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和《江西省植物檢疫辦法》辦理。

  第四章 公共綠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各公園、游園、街道、廣場等公共綠地。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yè)執(zhí)照,在批準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綠地內舉辦文化、娛樂、公益活動或舉行商品展銷活動,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在節(jié)假日或重大活動慶典期間,城區(qū)內各單位應當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布置,在適當?shù)牡胤綌[設盆花或設置花壇。

  第三十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領取砍伐許可證后,方可砍伐:

 。ㄒ唬┮淮我惶幙撤セ蛘咭浦矄棠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的,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ǘ┮淮我惶幙撤セ蛘咭浦矄棠10-100株、灌木10-100叢或者綠籬10-100米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超過(二)項規(guī)定的,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安排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已腐朽或枯死,有傾倒危險,影響安全的樹木需要砍伐時,樹木的管護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砍伐,并按規(guī)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第三十三條 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納勞務費后,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诠簿G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ǘC關、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ㄈ┚幼⌒^(qū)綠化所植樹木,收益歸管護的單位所有;

 。ㄋ模┚用裨谕ピ簝确N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五章 專用綠地管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qū)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qū)管理委員會、物業(yè)管理單位負責管理,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 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綠地、防護綠地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良好的生態(tài)和景觀。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專用綠地和居住區(qū)綠地。因建設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xù),占用期滿按時歸還。

  第六章 綠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經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條 因城市規(guī)劃調整,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綠地,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guī)劃,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過1000平方米的,必須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000平方米的,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占用綠地的單位應按規(guī)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當?shù)匠鞘袌@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繳納集中綠化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規(guī)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xù)。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后,應按規(guī)定期限恢復原狀,并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guī)定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ㄒ唬┡省⒄蹣渲、采摘花果、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二)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寫、憑靠物品的;

 。ㄈ┰诰G地內刨草皮、開荒種地、打鳥、野炊、放養(yǎng)畜禽的;

  (四)在綠地內砌爐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的;

 。ㄎ澹┬旭傑囕v碰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園林基礎設施,造成損傷或死亡的;

 。┰诰G地內取土采石,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ㄆ撸⿹p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ò耍⿹p壞雕塑、花壇、燈具、護欄、果殼箱、澆灌設施、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ň牛⿷斀o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yǎng)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采石取沙、開荒種地、造墳修墓、放牧狩獵、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違者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損失額1倍至2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區(qū)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以處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公共綠地內設商業(yè)、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可處以2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yè)、服務攤點,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設點資格,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承擔的賠償費及處罰,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jù),所有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返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專款用于恢復被損壞或破壞的園林綠地建設。

  第五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凡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發(fā)布部門:贛州市政府 發(fā)布日期:2001年02月20日 實施日期:2001年02月20日 (地方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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