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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的評定
日期:2008-04-02 來源:www.fjms.net 作者: 我要評論()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guī)定,屬于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qū)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lián)系的建筑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準。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chuàng)造性的天才杰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qū)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zhèn)規(guī)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fā)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tǒng)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tǒng)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xiàn)行傳統(tǒng)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lián)系。 (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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